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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制造、买卖枪支案,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

作者:田大龙  更新时间 : 2020-03-13  浏览量:561

案情简介:

2017年开始,被告人李**通过网上购买精密钢管,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芦洲镇**学校宿舍加工制成枪管,并将其中1支加工好的枪管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郭*麟用于气枪使用。2019年6月,被告人李**通过QQ、微信等平台购买枪支零配件,与自己制作的枪管组装制造成1支成品气枪。同年6月17日、18日,公安机关分别在惠州市惠城区芦洲镇**学校宿舍及小金口镇长湖街一出租屋,查获上述被告人李**制造的气枪1支、2支枪形物品及枪支零配件等涉枪物品若干。经鉴定,被告人李**制造的该支气枪,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;2支枪形物品,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。

律师点评:

本案中,检察院以非法制造、买卖枪支罪起诉至法院,但辩护人通过阅卷,发现本案证据不足,不足以按照非法制造、买卖枪支罪定罪。于是和被告人沟通,为其作轻罪辩护。最终通过庭审辩护,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一轻罪判刑,将被告人的刑罚争取到了最低。

律师建议:

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,需要委托律师全面分析之后,才能找到突破点。律师的辩护也不是一蹴而就的,更多的在于与公检法机关及当事人的沟通。本案中,在侦查阶段,通过与办案警官的沟通,帮当事人争取到了坦白情节;在检察院阶段,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,帮被告人争取到了认罪认罚的情节,得到了检察院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。最后,通过庭审辩护,法院采纳律师意见,帮助被告人实现了权益最大化。

以上内容由田大龙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田大龙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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